周波
- 作品数:33 被引量:61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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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标志装潢性使用的法律后果
- 2016年
- 要旨:
商标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使用.因其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故此类使用证据不应作为认定该商标驰名的依据,
- 周波
- 关键词:商品包装装潢商标标志法律后果
- 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被引量:1
- 2014年
- 商标使用行为是在商业活动中为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使相关公众区分同种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的行为。虽然其他法律可能在其规范范围内对相关行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但并不因此而必然排除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
- 周波
- 关键词:商标使用合法主体资格提供者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应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评析被引量:5
- 2014年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在商标标志的构成及商标的功能作用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在适用《商标法》第28条对相关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判断时,不应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
- 周波
- 关键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商标商标近似
- 商标使用应发挥商品来源识别作用被引量:13
- 2013年
- 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流通领域发挥了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之间,即使有标注被许可的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买卖行为,由于此类买卖行为是在特定的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该买卖行为的发生不是通过商标的识别作用建立的,故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认定是该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也就不能认定使用该商标标志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 周波
- 关键词:商标使用买卖行为商业流通领域商标标志商标许可
- 论我国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以馆藏文献复制证据中的法律问题为例
- 2023年
- 图书馆提供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据已经成为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常见证据类型,但由于其不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证据合法性上存在较大隐患。考察国外相关立法例后,本文给出解决这一问题的两个建议:一是在获得馆藏文献线索后,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馆藏文献复制证据;二是完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取消执行公务类合理使用的主体限制,改为从行为性质和行为目的方面作出规定。
- 周波
- 关键词:著作权执行公务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独立性与商誉的延续性被引量:1
- 2013年
- 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之间延续,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从现有的生效判决来看,法院内部对这个问题似乎也有不同的认识。但实际上,只要仔细分析这些裁判结果截然相反的判决,找出不同案件产生不同裁判结果的原因,就会发现,人民法院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延续的问题上,做法是一贯的、统一的。
- 周波
- 关键词:注册商标专用权延续性独立性商誉生效判决裁判结果
- 三维标志商标的显著性应结合市场情况而定
- 2014年
- 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功能性,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加以具体审查判断。自身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否能够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从而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完全是市场客观选择的结果,应当以该标志申请注册时的实际情况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依据。
- 周波
- 关键词:商标申请审查判断注册裁判
- 《商标法》修改对商标混淆误认判断的影响被引量:2
- 2014年
- 此次修法之前,商标注册与保护过程中的适用的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准的,如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强调的则是“造成混淆的可能(resultinalikelihoodofconfusion)”。
- 周波
- 关键词:《商标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商标注册
- 再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注册的审查被引量:2
- 2016年
-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并不等同于该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相关实物、场所的构成要素或其最终产品。如果上述要素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则仍然可以作为商标标志或者商标标志的构成要素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相应地,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在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因其并非是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相关标志,并不发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当然也不会因相关商标权的存在而受到限制。
- 周波
-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注册审查商标标志商标专用权文化表现
- 浅析商标显著特征审查的平等化和特定化被引量:2
- 2018年
- 对于不同类型商标的注册申请,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应当坚持相同的审查标准。同时,对于缺乏固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在认定其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时,也应当以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不能因其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而当然认定该标志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也具有显著特征。
- 周波
- 关键词:特定化审查平等化商标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