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王毅纯

作品数:18 被引量:181H指数:6
供职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一般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7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7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6篇侵权
  • 5篇民法
  • 4篇侵权责任
  • 4篇效力
  • 3篇民法典
  • 3篇法典
  • 3篇法律
  • 2篇代驾
  • 2篇担保
  • 2篇独立担保
  • 2篇义务
  • 2篇有权
  • 2篇所有权
  • 2篇侵权行为
  • 2篇权人
  • 2篇无因管理
  • 2篇效力研究
  • 2篇民法典编纂
  • 2篇救助
  • 2篇豁免

机构

  • 14篇中国人民大学
  • 5篇中央财经大学
  • 2篇四川大学
  • 1篇烟台大学

作者

  • 18篇王毅纯
  • 4篇杨立新
  • 3篇钟维
  • 2篇王竹

传媒

  • 1篇求是学刊
  • 1篇法学杂志
  • 1篇四川大学学报...
  • 1篇法学论坛
  • 1篇人民司法
  • 1篇中国应用法学
  • 1篇南开法律评论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中国检察官
  • 1篇企业与法
  • 1篇西部法学评论
  • 1篇北方法学
  • 1篇中山大学法律...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 1篇苏州大学学报...
  • 1篇私法研究
  • 1篇北航法律评论

年份

  • 2篇2018
  • 1篇2017
  • 3篇2016
  • 7篇2015
  • 3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1
18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被引量:1
2015年
近年来,出现大量的机动车代驾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代驾人与机动车主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成为讨论的热点。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为代驾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则为被代驾人。以被代驾人是否向代驾人给付报酬为标准,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类型。有偿代驾的性质为承揽合同,理由如下:其一,雇佣合同通常是劳动合同之外的一种劳务合同。
杨立新王毅纯
关键词: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人共同侵权行为
民法总则中自愿紧急救助制度的理论逻辑与适用规则被引量:16
2017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首次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规则。该规则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救助人出于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受助人处于紧急状态、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救助人的救助行为与受助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解释为仅限于救助人存在一般过失,若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救助人重大过失可以类型化为因救助不当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与违反先行行为所产生的救助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在救助人因其重大过失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新的损害,则与原侵权人各自承担单独侵权责任,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损害的扩大。
王毅纯
关键词:无因管理免责重大过失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登记阙如及其解决路径被引量:2
2014年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除住宅和经营性用房是当然的专有部分之外,地下室、车库车位、绿地、露台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构成专有部分。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关于专有部分登记范围的规定,某些专有部分尚不能登记,由此导致了权属不明、阻碍交易、削弱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因此,专有部分的登记阙如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揭示其登记阙如问题,并对其解决路径予以分析,进而提出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制度的相关建议。
王毅纯
关键词:登记范围
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与制度构造被引量:6
2018年
共同遗嘱与单独遗嘱不同,其性质上属于共同法律行为或双方法律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处分的相关性或关联性。我国现行《继承法》在共同遗嘱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尚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司法实务中对于共同遗嘱在效力认定、生效时间、能否撤销等问题上做法不一,导致理论界对是否承认共同遗嘱也存在争议。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在继承编中明确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并对其成立条件、生效时间、撤销等具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借鉴德国民法中关联性处分的相关理论,构建我国的共同遗嘱制度。
王毅纯
关键词:共同遗嘱效力生效
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契约的效力被引量:2
2015年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多有借用他人名义登记不动产的情形存在,不论其动机为何,但其定约目的大多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且因形式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上真正的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导致其在交易上的效力存在争议。
王毅纯
关键词: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契约所有权人公示方法合法
中国式股权众筹:法律规制与投资者保护被引量:54
2015年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只有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完善对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规制,才能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然而,股权众筹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仅没有作为法律基础的制度规范,而且还与《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这导致现实中股权众筹只能以各种形式的外壳规避法律限制而曲折发展,投资者在交易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合同欺诈、项目估值过高、平台"资金池"、缺乏投后管理等诸多风险。我国在发展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可以参考美国JOBS法案,通过修改《证券法》的方式,将股权众筹纳入其中进行监管,放开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对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募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应当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众筹平台管理及交易制度,从而有效实现对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钟维王毅纯
关键词:众筹法律规制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
论违反产品普遍性缺陷流通后补救义务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46条为中心被引量:2
2011年
产品普遍性缺陷流通后补救义务是'停止侵害'的特殊表现形式,违反该义务承担的仍是缺陷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前后段实际上将产品缺陷区分为个体性缺陷和普遍性缺陷。《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为流通后发现的产品普遍性缺陷。产品流通后普遍性缺陷的发现适用'提示规则'与'明知规则'。该条规定的警示义务是事后警示义务,不包括说明义务。召回义务是针对事后警示无法补救的严重缺陷的主动召回,不包括责令召回。'等补救措施'是指警示、召回措施均无法满足'及时且有力'的要求时所能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未采取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对第46条第2句的反向解释,生产者、销售者及时采取了有力补救措施,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王竹王毅纯
关键词:警示义务违反
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被引量:28
2016年
隐私权内涵由最初的"独处权",发展至包括"私人秘密信息"和"私生活安宁"在内,再扩张至对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自决,且呈现出从消极防御的权利向积极利用的权利转化的趋势,甚至可能包括"被遗忘权"。我国立法和学说均将隐私权定性为具体人格权,明确了其保护范围界定的前提,但对于其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却并无定论。本文梳理隐私权的产生发展过程,以明确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基本框架;梳理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立法和学说,旨在厘清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具体内容;最终提出以信息隐私权和空间隐私权构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基本模式,指明两者在权利客体内容、侵权行为表现方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的区分,论证此构建模式的正当性。
王毅纯
关键词:隐私权信息隐私权
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被引量:29
2015年
机动车代驾存在形态多样,从代驾人与被代驾人双方的法律关系来看,有偿代驾的性质为承揽合同,而无偿代驾则根据当事人之间有无合意进一步区分为情谊行为和无因管理。以"运行支配+运行利益"的二元说作为判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代驾人作为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应被认定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但当被代驾人存在过错时,在承揽合同型代驾中,其与代驾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情谊行为型代驾和无因管理型代驾中,其与代驾人之间的责任形态则为单向连带责任。
杨立新王毅纯
关键词:代驾侵权责任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数人侵权行为的体系定位与类型构造被引量:3
2018年
侵权责任编(草案)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不仅规定了一般数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规则,而且将被侵权人过错纳入其中,从而基本构建起了统一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草案第一章规定的一般数人侵权行为规则与其后各章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规则结合,实现了数人侵权的行为形态与责任形态在侵权责任编中的体系化构造。对一般数人侵权行为形态进行类型化的结果是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前者又可区分为共同故意侵权行为与教唆帮助行为,后者则可区分为共同危险行为与原因累积行为,以此为基础则可对传统连带责任衍生出的单向连带责任和部分连带责任对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发展予以理论回应。
王毅纯
关键词:责任分担
共2页<12>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