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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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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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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
李革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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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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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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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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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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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看守所留所服刑问题
2008年
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因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而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对留所服刑罪犯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李革
何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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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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