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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

作品数:2 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待遇
  • 1篇在先权
  • 1篇在先权利
  • 1篇派遣单位
  • 1篇赔偿
  • 1篇赔偿费
  • 1篇赔偿费用
  • 1篇赔偿责任
  • 1篇企业
  • 1篇企业名称权
  • 1篇企业字号
  • 1篇权利
  • 1篇先知
  • 1篇相关公众
  • 1篇连带
  • 1篇连带赔偿
  • 1篇连带赔偿责任
  • 1篇羚羊
  • 1篇名称权
  • 1篇工伤

机构

  • 2篇江苏省苏州市...
  • 1篇中南财经政法...

作者

  • 2篇吴宏
  • 1篇沈莉菁
  • 1篇刘金平
  • 1篇包刚
  • 1篇付国华

传媒

  • 2篇人民司法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12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责分担工伤保险赔偿被引量:1
2015年
【裁判要旨】因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被派遣员工因公受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向用工单位提起追偿之诉,追偿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确定。
包刚吴宏刘金平沈莉菁
关键词: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赔偿连带赔偿责任分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费用
在先知名字号的认定及其与商标冲突的处理被引量:1
2012年
正【裁判要旨】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字号,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如果经过使用和社会公众认同,字号已经在特定地域内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与该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字号,足以使特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对在后使用者和在先企业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误认的。
付国华吴宏
关键词:企业名称权相关公众羚羊企业字号在先权利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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