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波
- 作品数:22 被引量:117H指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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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修订评析被引量:4
- 2014年
- 本次《公司法》修订的意义在于:有助于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我国商事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突出市场自治的功能和价值。本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修改对《公司法》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有一定的影响。
- 雷兴虎薛波
- 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
- 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审查义务的认定
- 2016年
-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纠纷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及《担保法》。法院裁判分歧源于对各法所欲保护利益的不同认识。学界讨论集中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范性质,忽略了从整体上对担保合同进行考量。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出发,以《合同法》第五十条与《担保法解释》第十一条为基础,为债权人设定一定程度的形式审查义务,并通过调节债权人审查义务程度之高低平衡各方利益,是解决该问题较为适当的裁判思路。
- 薛波朱德睿
-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审查义务公司决议
- 预约合同法律问题研究——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解释与适用为中心被引量:4
- 2015年
- 预约合同是与本约合同相区别的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预约合同的履行是按照预约合同已确定下来的内容来订立本约合同,即使是在本约合同提前实现的情况下,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也有着不同的给付内容。预约合同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合同效力的实现方式应根据本约合同给付的内容是否具体存在而有所区别。违反预约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具有独立性,预约合同责任应当以继续履行为原则,因不能继续履行的赔偿应以履行利益而非信赖利益为限,同时还包括定金与违约金责任。
- 薛波刘浩然
- 关键词:预约合同违约责任
- 公司资本制度变革视野中的资本维持原则被引量:10
- 2015年
-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将注册资本由有限制的认缴制改为完全认缴制,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限,相应的登记程序也得以简化。仅从形式特征上解释,我国目前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依然是法定资本制,但是,在资本制度变革之后,我国公司的信用基础已彻底从资本走向资产。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型,给传统资本维持原则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方面,资本维持在对象、过程、程度和功能四方维度上面临更新和重塑;另一方面,资本维持项下的子规范体系,抽逃出资、公司担保、利润分配、减资等规范也逐一需要反思和调整。
- 雷兴虎薛波
- 关键词:资本维持
- 《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及表现——兼论决议行为立法问题被引量:11
- 2016年
- 《民法总则》的内容设计该如何体现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将是民法典编纂绕不过去的重大疑题。对此,在理论层面,应彻底否弃民、商立法体例之争。在内容上,应注重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在方法上,应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统合所有民商事法律关系。在明确了这三个前置性要求后,以理论和实务颇受争议的决议行为著例,就其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系位置、制度安排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究,并尝试从中总结出《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的要点和方法。
- 薛波
- 关键词:包容性
- 我国未来《民法总则》决议行为的立法安排被引量:10
- 2016年
- 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计和构想,首先应当制定《民法总则》。未来《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决议行为的具体内容,实值慎思。与合同、共同法律行为相较,决议行为在适用领域、行为主体数量、意思形成机制、意思表示方向、约束主体范围、法律规制重心方面特点显著。我国已公布的诸版本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议案中,或对决议行为未做规定,或规定较为简略。当前制定《民法总则》,宜在总则编"法律行为"部分规定决议行为。在制度设计上,应将决议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看待,并且《民法总则》应就决议意思形成机制、效力划分、拘束范围、对权益受侵害少数派行为的法律救济等内容也详细规定。
- 薛波
- 关键词:民法总则
-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被引量:19
- 2015年
- 我国自1993年颁布《公司法》至今,历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呈现如下特点:在改革背景上,资本制度改革的政策使命十分明显;在理念选择上,一定程度上存在选择失当、导向模糊特点;在改革进程上,呈现渐进性、保守性的历史特点;在启动特征上,又具有鲜明的被动性、滞后性特点。尽管2013年改革进一步突出放松管制、加强公司自治的价值导向要求,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但是,以行政权力驱动的政策性修法思维主导了整个改革过程,使此次改革表现出极大的非科学性和保守性。未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修改,应当强化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适时改革资本形成制度模式,放宽出资形式的限制性规定。
- 雷兴虎薛波
-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自治
- 公司法学研究中工匠精神的引入和应用被引量:1
- 2016年
- 工匠精神指工匠对自己产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理念和追求。将工匠精神引入和运用到公司法学研究中来,应当因应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发挥其目标引领作用,重点实现五个方面的突破:在研究内容上要实现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在研究范式上要从立法论过渡到解释论;在技术标准上要恪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在研究态度上要克服浮躁之风;在政策导向上要注重研究人才的培养。工匠精神在公司法学研究中的运用,还应当注意运用的限度,不宜将其抬升到公司法学研究理念指导和价值目标的地位,应恪守公司法作为法律科学的底线和准则。
- 薛波
-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体系化政策性目标
- 制定《民法总则》不宜全面废弃《民法通则》被引量:5
- 2016年
- 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计和构想,首先应当尽快制定《民法总则》。目前《民法总则》立法存在三条不同思路:完全废弃《民法通则》重新制定《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在民法典当中设置相对开放性的《民法总则》。从时间成本因素考量,为不至贻误民法典编纂的良机,我国宜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而不宜全面废弃《民法通则》。从《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知识传承、体例结构、具体内容、历史功绩五个维度分析可知,《民法通则》能为时下《民法总则》的制定提供最基本的依据和素材。
- 薛波雷兴虎
-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民法通则民法总则
- 论我国制定《民法总则》的三重前置性要件
- 2016年
- 按照学界对民法典编纂步骤的设计,首先应当制定《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应遵循以下逻辑和路径展开:在理论层面,应彻底否弃民、商立法体例之争,这是制定一部包容民商事关系《民法总则》的前提基础;在内容设计上,《民法总则》应当注重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藉此以保证立法的质量;在方法选择上,应当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从时间成本及《民法通则》的内容因素考量,可以窥见,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是一条较优的路径选择。
- 薛波
- 关键词: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