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静
- 作品数:30 被引量:405H指数:11
-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德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作用被引量:15
- 2008年
- 德国上市公司采用双轨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担负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监督职责。同时,通过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分配,使董事会与监事会能够在公司治理中紧密合作,共同发挥作用。依照《德国股份法》及《德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德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董事会对监事会的报告义务;二、监事会的同意保留权;三、监事会的协商职能。
- 胡晓静
- 公司治理的解析被引量:6
- 2008年
- 公司治理指的是对公司经营的领导与监督,是以公司权力划分为基础,通过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和运作实施,实现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建构股东与其他企业内部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所谓的外部公司治理只是外部市场行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而不是公司治理本身。将Corporate Governance理解并翻译为"公司治理"是恰如其分的。
- 胡晓静
- 关键词: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外部公司治理
-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对《公司法解释(三)》的解读被引量:60
- 2012年
-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涉及到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以及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容易引发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权益归属纠纷、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效力纠纷以及出资瑕疵责任纠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公司法解释(三)》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依据《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及存在隐名出资情况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解析,并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释。
- 胡晓静崔志伟
- 关键词:隐名股东
-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被引量:44
- 2015年
-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上的特别形成权,该种权利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排除。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是股权对外转让的基础事实和优先权人主张优先权。如果优先权人主张优先权,则在转让人与优先权人之间成立以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但前提条件是转让人与第三人已经就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件达成一致。而对于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先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影响其效力,但是,该合同无法履行。从优先权人主张优先权时起,股权发生变动。如果未通知优先权人即将股权转让于第三人并进行了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优先权人主张优先权的,原则上能够对抗第三人,但是,如果变更登记时间已经超过三年,或者会损害他人利益的除外。
- 胡晓静
- 关键词: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股权变动
- 实践《公司治理规则》的法律途径——论修订后的《德国股份法》第161条被引量:2
- 2005年
- 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公司治理结构规则》以后,很多国家都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治理规则。德国不仅制定了《公司治理规则》,而且通过对《股份法》的修订,从法律的角度强化上市公司对公司治理规则的遵行,以期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的目的。
- 胡晓静
- 关键词:说明义务股东会股东权利上市公司
- 论公司社会责任:内涵、外延和实现机制被引量:26
- 2010年
- 公司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首要价值目标之外应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承担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在能够实现其价值持续增长和企业持续存在的前提下承担的利益相关者责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包括三个层面,即守法层面上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层面上的社会责任和道德理想层面上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道德规则法律化、制定自治规则和认证标准,以及借助政策、舆论和非政府组织运动的引导与监督等路径实现。
- 胡晓静
-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道德义务道德理想
- 公司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的构建——以德国法为借鉴被引量:29
- 2017年
- 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大量濒临破产或者已经实质破产的公司仍在继续经营,致使公司财产进一步消耗,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债权清偿比例普遍较低,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德国法的董事破产申请迟延义务与责任制度可以为我们所借鉴,构建我国的公司破产时董事责任制度,应该规定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与责任,区分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并确定赔偿范围,重新确定破产条件,规定申请破产的期限,确定董事的过错条件,并给予其抗辩和免责的机会。
- 胡晓静
-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责任
- 股权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 2025年
- 按照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股权是股东权利。但是,在涉及财产相关问题时,这一内涵必然带来财产意义上的股权归属与股东权利的身份性特征的矛盾。既有的解释路径均存在一定的不足。股权的概念需要从双重内涵的意义上展开,即在不同的场景下使用股权这一术语时,要区分成员身份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和财产意义上的出资份额。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公司成员的身份能够向公司主张和行使的具体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和管理性权利,并应遵循分离禁止原则,不得脱离股东资格单独转让。出资份额是向公司的出资行为带来的出资财产形态的转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载体,是股东权利义务的表现。股东身份的转让需要通过出资份额的转让实现。在股权归属的意义上使用股权一词时,股权的内涵应为出资份额。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从出资财产的所有人转换为出资份额持有人。在特定情形下,财产意义上的出资份额的权属与成员身份意义上的股东资格的归属会发生分离。确定股权的双重内涵,可以妥当解决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动问题、股权代持下的股权归属和善意取得问题,以及夫妻股权共有中的股权归属和单方处分效力问题。
- 胡晓静
- 关键词:股权股东权利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目的实现的判定——基于股权权属与股东资格的区分被引量:3
- 2021年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包括物的意义上的股权——出资额的权属变动至受让人和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转让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出资额的权属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变动,同时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可以要求公司变更相关文件,将其股东资格彰显于外。未来《公司法》修改应该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将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股东登记中的股东记载归于股东名册一个文件中,并确立股东名册在受让人股东资格认定上的法律功能,同时将股东名册变更和提交备案的任务落实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上,促进股东名册的及时更新和公司股东结构的透明。
- 胡晓静
- 关键词:股权转让股权变动股东资格股东名册
- 德国学理及司法实践中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被引量:16
- 2018年
- 在德国公司法学理及司法实践中,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指的是决议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以至于决议的构成要件有欠缺。德国《股份法》未规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学理上对其分类归属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将其作为独立的决议效力种类。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早期曾经作出过决议不成立的判决,但之后却再未出现此类案例,而且有顺应主流观点的趋势。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决议不成立作为一种独立的瑕疵决议效力类型。由于瑕疵决议效力制度的不同,德国公司法学理与司法实践中对决议不成立的态度不能为我国的决议不成立立法提供借鉴,但是其对公司法上特殊决议诉讼和民事诉讼法上的一般确认之诉及其判决效力范围的区分,值得我们借鉴。
- 胡晓静
-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