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成兵
- 作品数:23 被引量:48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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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研究课题浙江省法学会法学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 论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被引量:6
- 2005年
- 何成兵
-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大众传媒暴力犯罪传媒暴力儿童游戏传播者
- “无名氏”受害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析被引量:3
- 2009年
- 近年来,"无名氏"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空白,导致"无名氏"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确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分歧和争议。本文拟对"无名氏"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原告适格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 李家先何成兵
- 关键词:原告主体资格
- 略论无证搜查的最低限度及证明标准
- 2020年
- 无证搜查在刑事侦查实践中应用极为广泛,因其略过了审判这一制约而极易造成权力失控。正是有基于此,我国关于无证搜查的规定极其严格,既有时间限制,又有时机限制。立法规定的过左与司法实践的过右形成极大背离,无证搜查的正当性基础需要事先厘定。就正当程序的要求而言:无证搜查既要符合刑事搜查的目的,即设置最低限度;又要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即设置证明标准。
- 何成兵
- 关键词:无证搜查证明标准
- 论仲裁第三人被引量:9
- 2003年
- 目前,关于仲裁中是否存在第三人的问题是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焦点。结合我国国情及法治社会的需要,仲裁中应允许第三人的存在,但仲裁中引入第三人的规定应结合仲裁的特点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来进行。
- 何成兵
- 关键词:仲裁仲裁法
- 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人性论基础及双重意涵
- 2024年
- 认罪认罚自愿性有两个层次:一是愿意忏悔;二是追求较轻处罚。真心忏悔这种主观层面的“善念”不仅是法律制度教化的结果,更是深植于人性之中的特质。只有尊重人性并顺应其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法善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了权力和权利的对话机制,在尊重和接纳人性中忏悔之善的基础上,实现了公权力的经济治理。认罪认罚自愿性包含双重意涵:程序启动的自愿和协商的自愿。程序启动的自愿性是人性中忏悔之善的唯一出口,有助于缓解被追诉人与司法机关及被害人的对抗;协商的自愿性则意味着被追诉人在实质参与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协商的结果。
- 何成兵
- 关键词:人性论
- 受贿罪客观方面比较研究
- 2005年
- 文章分析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的立法及刑法理论,结合国内法学界的研究现状,认为贿赂不仅仅指财物,包括一切物质利益及非物质利益;“为他人谋利益”不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应是主观要件。
- 何成兵
- 关键词:贿赂性贿赂
- 拷问注射死刑的三大难言之隐——成本、人道与公平被引量:3
- 2008年
- 注射执行死刑,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的人道主义关怀。这种无痛苦的死亡方式,充分展现了执法的文明化与规范化,且相对于枪决,执行中罪犯的生命具有可逆转性,且执行后的器官具有高效利用性,因此,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推崇。但是,如果以高标准的姿态加以审视,会发现这种执行方式也有其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体现在执行成本偏高、执行过程中诸多因素所导致的并非十分人道的结果,以及在执行选择权方面法律规定的缺失产生的法律不公。为使这种较为人道的执行方式更加完美,需从降低执行成本、科学调配执行药物、合理缓解被执行人及执行法警的心理压力,以及赋予特定被执行人注射执行死刑选择权等几方面加以完善。
- 何成兵李家先
- 关键词:人道公平选择权
- 受贿罪客观方面比较研究——以“职务行为”、“受贿方式”为中心被引量:1
- 2005年
- “职务行为”、“受贿方式”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行为从主体上看包括本人及他人的职务,从时间上看只指利用现时职务的便利,刑法应增设职前受贿罪和职后受贿罪;受贿方式包括收受、期约、索取等三种。
- 何成兵
- 关键词:职务行为
- 死刑改革变迁中的民意与法制理性
- 2018年
- 死刑是社会中敏感而又专业的一种现象,死刑的存废,也便一直是理论界和民众之间很难沟通但又彼此互动的立场交锋。如何在死刑存废的讨论中既关注民意,又不被民意所绑架,是死刑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简述了死刑和民意的内涵及其影响因素,随后从民意视角探析了死刑改革变迁中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争论,最后着重探讨了死刑改革变迁过程中应该如何平衡民意与法制理性。
- 何成兵朱明勇
- 关键词:民意
- 论“因诱之罪”应如何定罪——以有限肯定诱惑侦查为前提被引量:1
- 2007年
- 诱惑侦查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在理论上逐渐成熟并在实践中推广开来。诱惑侦查的价值虽然颇受争议,但大部分人都认可诱惑侦查在一些无被害人的案件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是应当在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上加以进一步规范。同时,诱惑侦查这一诉讼手段在实体法上会产生相应影响,由此产生的"因诱之罪"的未遂、预备犯罪形态,与一般犯罪主体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有所不同,所以处罚时应当适当予以减轻或从轻;"因诱之罪"中的既遂、中止形态,由于司法机关的主动引诱而应相应减轻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
- 何成兵
- 关键词:诱惑侦查渊源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