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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平

作品数:3 被引量:0H指数:0
供职机构: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期刊文章
  • 1篇科技成果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动物
  • 1篇动物保护
  • 1篇动物保护法
  • 1篇野生动物
  • 1篇野生动物保护
  • 1篇野生动物保护...
  • 1篇执法
  • 1篇执法人员
  • 1篇森林资源
  • 1篇森林资源保护
  • 1篇生态
  • 1篇生态资源
  • 1篇资源保护
  • 1篇资源法
  • 1篇自然资源
  • 1篇林业
  • 1篇林业政策
  • 1篇滥伐
  • 1篇护法
  • 1篇环境保护法

机构

  • 3篇南京森林公安...

作者

  • 3篇张志平
  • 1篇李炳凯
  • 1篇吴利华

传媒

  • 1篇观察与思考
  • 1篇林业科技管理

年份

  • 1篇2009
  • 2篇2001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浅析毁林行为及其处罚
2001年
毁林行为的内涵非常广泛,包括盗伐滥伐在内的一切人为因素对森林、林木造成的损害.但本文讨论的毁林行为仅指狭义上的解释,即<森林法>第44条的规定,"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根据现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毁林开垦,是指采取放火烧山等手段将林木毁掉,使林地转变为种植粮食等农作物的耕地的行为;所谓毁林采石、采砂、采土,是指为了生产或生活的需要,在长有林木的地方采石、采砂、采土等毁坏林木的行为;所谓其他毁林行为,森林法没有明确规定范围,但执法机关习惯的理解是,除了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外,在长有林木的地方采矿、采种采脂、修坟、建房等行为.实践中,上述毁林行为遍布我国广大林区,因此而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并不亚于盗伐和滥伐林木,对森林资源造成了很大危害.现行森林法对上述毁林行为作出的规定是:"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的其一表现,是对毁林行为仅规定了行政处罚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其二是罚款的数额较小并予以"可以罚款"的弹性规定.可见,法律对毁林行为处罚的强制性较弱.
张志平
关键词:处罚森林资源保护
影响我国自然资源法制建设的原因
2001年
  我国已制定的<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鱼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藏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等,基本上涵盖了自然资源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张志平
关键词:资源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制建设生态资源
林业法律概念涵义研究
张志平李炳凯吴利华
本课题从林业执法角度结合相关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解释以及国家林业政策,逐一进行分析释疑,做出学理解释,为基层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提供帮助。
关键词:
关键词:林业政策法律规范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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