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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江

作品数:12 被引量:60H指数:4
供职机构:海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0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0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宅基
  • 3篇宅基地
  • 3篇使用权
  • 3篇经济利益
  • 2篇宅基地使用权
  • 2篇三权
  • 2篇物权
  • 2篇民法
  • 2篇基地使用权
  • 2篇个人信息
  • 1篇德国民法
  • 1篇登记簿
  • 1篇抵押
  • 1篇动产
  • 1篇动产登记
  • 1篇姓名
  • 1篇学说
  • 1篇要件
  • 1篇益物权
  • 1篇隐私权

机构

  • 11篇海南大学
  • 1篇安徽安泰达律...

作者

  • 11篇陈龙江

传媒

  • 2篇海南大学学报...
  • 2篇河南省政法管...
  • 1篇南海学刊
  • 1篇学术论坛
  • 1篇法商研究
  • 1篇湖北经济学院...
  • 1篇北方法学
  • 1篇民商法争鸣

年份

  • 1篇2025
  • 2篇2024
  • 1篇2023
  • 1篇2022
  • 1篇2016
  • 2篇2011
  • 1篇2010
  • 2篇2008
1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制度功能视角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探析被引量:13
2008年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突出强调社会稳定功能,兼具分配公正功能,而牺牲了经济效率功能。未来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增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性,但是,在开禁流转的问题上必须谨慎。同时,为了配合开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改革,应当切实解决一户多宅、宅基地超占等分配不公的问题。
陈龙江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效力之评析被引量:4
2010年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不动产登记效力,即,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效力、登记对抗力、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效力,这在立法上是一种大的进步。但是,《物权法》关于这四种效力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未来应当通过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取消登记对抗主义等措施,保障和提高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进而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登记推定力和扩大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
陈龙江
关键词: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簿
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利益”事由
2024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的个人信息处理事由清单呈封闭列举形式,当前司法立场上存在不少处理者或第三方主张的符合“合法利益”而处理个人信息的场景,裁判立场虽认可其属于合理使用,但因缺乏“合法利益”规则作为事由之一导致裁判立场在说理上游离于规范条文之外。因此,规则缺失的疏漏与补充的必要性值得讨论。借鉴欧盟GDPR的合法利益规则,分别从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上解析这一合法处理事由,使之从判断标准与结构逻辑上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意旨,可有力解释我国立法上引入这一规则作为合法处理事由的补充。
郑淑琳陈龙江
关键词:个人信息合法利益构成要件
论《民法典》背景下人格标志强制商业化的救济权
引言人格标志(Pers?nlichkeitsmerkmale)是指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可据以识别出该自然人的人格权客体。人格标志首先属于人格权的客体,因此,决定商业利用人格标志的权利首先且当然归属于自然人。德国通过...
陈龙江
关键词:民法典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典》救济权
“三权分置”方案中设立用益物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之法理探析被引量:6
2023年
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使用权”,可以设计为债权,也可以设计为用益物权性质的物权,后者具有更强大的法律地位,是对前者的有益补充,且更具改革上的突破意义。从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中分离出作为次级用益物权的“宅基地经营权”,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的类推适用。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经营权的双层用益物权结构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在我国及德国已有类似立法先例。建立宅基地双层用益物权结构的前提是适度放开宅基地用途管制。
陈龙江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论个人信息委托处理的私法规制
2025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委托处理,通过三个条款规定委托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为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委托处理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中隐含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委托合同双方的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基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而发生的与信息主体之间的外部关系,此二层法律关系是委托处理方式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区分的关键所在。在告知与同意层面,委托人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不可豁免,但基于信息控制权的未予移转及信息收集阶段已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前提,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委托处理方式无需再次征得同意。在委托合同双方对信息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上,须针对委托合同双方实施的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加以辨析,适用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
陈龙江郑淑琳
关键词: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
海南省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方案之比较研究
2024年
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推进,海南结合本省情况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开展试点探索。三亚市试点探索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退出、收回和整治基础上,为第三方设立宅基地经营权的“两权”分置模式,且允许设立物权性质宅基地经营权,该探索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与突破性。文昌市试点既探索了农户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农户暂时退出的宅基地,将债权性质宅基地利用权流转给第三方的“三权”分置模式,也探索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永久退出宅基地的基础上将债权性质宅基地利用权流转给第三方的“两权”分置模式,该探索更具有全面性。三亚市与文昌市的试点方案均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陈龙江
关键词:宅基地
海域使用权抵押设立登记所需申请材料问题探究被引量:2
2016年
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现实需求与立法滞后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紧张关系,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登记材料及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属于海域使用权抵押设立登记程序的基本问题。海域使用权抵押设立登记程序问题属于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基本问题,在实践中,抵押当事人应提供哪些抵押申请材料的问题有待解决。
陈龙江徐圣晖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抵押设立登记
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理由之辨——学说商榷与正确思路被引量:4
2011年
几种既有学说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保护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正当性。它们有其合理成分,但也存在不可回避的理论缺陷,因此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人格标志的商业利用同时涉及被利用人的人格自治。因此,人格权赋以每个人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商业利用自己的人格标志的自主决定权。该自主决定权同时决定了人格标志上的经济利益排他性地归属于人格标志的主体。但是人格自治理论不适用于论证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死后保护。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可继承性毋宁是财产权可继承原则的逻辑结果。
陈龙江
关键词:经济利益
德国民法对姓名上利益的保护及其借鉴被引量:23
2008年
在德国法中,姓名上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受人格权的保护。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条保护的是姓名上的"同一性利益"与"个性化利益",而姓名上的其他人格利益,则由于一般人格权相关的法律规定补充保护。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通过司法判决,对姓名商业利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经历了一个从忽略到逐渐承认与保护、从不充分保护到较充分保护的发展过程。德国民法对姓名上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学理论及其新发展对我国姓名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陈龙江
关键词:姓名经济利益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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