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洁
- 作品数:16 被引量:70H指数:4
- 供职机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建筑科学更多>>
- 论经济区划与区域规划的法制化被引量:4
- 2010年
- 经济区的形成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区域规划具有地域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等特点。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协调区域规划和发展,都离不开相应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经济区划和区域规划法律制度,保障经济区划和区域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促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及其可持续发展。
- 喻玲殷洁
- 关键词:经济区划区域规划主体功能区
- 论证券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之表决权的行使被引量:1
- 2013年
- 证券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之表决权理应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由行使,但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额一般较大,且该表决权的行使具有权义复合性和双重共益性,故基金管理人在行使基金持股之表决权时应尽忠实、勤勉义务。建议我国立法对基金持股之表决权进行一定的规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更好地发挥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股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 殷洁李静
-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表决权基金管理人
- 论私募基金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呼唤私募基金的规范化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开发行基金而言的一种基金类型,即通过非公开宣传、私下向特定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形成的集合投资单位。私募基金最早源于私人银行业务,随后其服务对象日益扩大,功能日益...
- 殷洁
- 关键词:私募基金投资者公募基金中国商法
- 文献传递
- 论基金“老鼠仓”的防治被引量:30
- 2007年
- 基金"老鼠仓"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任其发展将危及基金业乃至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基金"老鼠仓"的出现并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有效防治基金"老鼠仓",建议严格落实金融实名制,改革基金业的分配制度,解禁并规范证券从业人员个人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改进监管措施,加大惩处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操守。
- 殷洁
- 关键词:基金老鼠仓内幕交易金融实名制
- 论私募基金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被引量:2
- 2008年
- 由于立法的滞后,私募基金在我国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为了规范私募基金,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应当明确私募基金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 殷洁
- 关键词: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集资诈骗
-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经济法制协调被引量:9
- 2007年
- 我国各地经济法制差异明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区域经济法制的不协调,直接影响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已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羁绊。但是,协调区域经济法制不等于统一区域经济立法。地方政府间的磋商与合作是协调区域经济法制的最有效途径。规范签署和认真落实地方政府间的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是协调区域经济法制的长效机制。
- 殷洁
-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制协调
- 区域经济法的学理解析及其体系构架被引量:4
- 2008年
- 区域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克服区域经济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区域经济法是由区域经济基本法和区域经济管理机构组织法、经济区划法、区域经济规划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区域经济合作法、反区域经济垄断和反区域不正当竞争法、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法、特别经济区法等区域经济部门法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体系。
- 殷洁
- 关键词:经济法政府失灵
- 强化对私募基金的市场化监管被引量:7
- 2006年
- 放松政府管制,强化市场化监管,是对私募基金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应当完善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实行私募基金资金托管制度;规范运用投资组合;规范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章程和协议;适度控制私募基金对财务杠杆的运用;完善私募基金评级体系;加强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 殷洁
- 关键词:私募基金市场化监管政府管制投资组合保底收益
- 区域经济法论纲
- 古今中外,经济发展均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经济发展的区域性特征是由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渊源来看,经济的区域性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阶段都表现得相当明显,而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表现得尤其突...
- 殷洁
- 关键词:区域经济合作特别经济区
- 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完善被引量:1
- 2020年
-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就清算义务人制度做出了规定,然而相关法条在清算责任承担方面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对部分股东判罚过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得到纠正。《民法总则》和新通过的《民法典》在清算义务人方面做出了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同的规定,即明确“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故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值得探讨。《民法典》与《公司法》为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仅在穷尽搜寻商事特别法规范而无门时方可适用《民法典》规定。此外,建议在司法实务中基于股东、董事、高管的不同受信义务,合理界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范围,应在《民法典》司法解释中确立清算义务人概念,并于《公司法》中重新确定其范围与职责。
- 殷洁何煊
- 关键词:公司清算《民法典》清算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