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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相森

作品数:35 被引量:43H指数:4
供职机构: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历史地理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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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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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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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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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1篇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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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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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1
  • 3篇2010
  • 1篇2009
3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国民政府时期立法解释制度存废考议
2019年
国民政府时期,立法院作为最高立法机构一度接受提请者的法律解释请求,针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疑问,通过议决法律解释案的方式解释法律。但此种解答法律疑义方式的立法解释制度最终因与司法机关职掌法律解释的世界法制潮流相悖,与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制度界限不明、功能重叠,以及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窒碍而废止。历史证明,法律解释权不能为立法机关所垄断,独立的立法解释制度亦无存在之必要。当前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制度亟须在解释权的定位、配置及行使方式上进行变革。
李相森
关键词:立法院立法解释法律解释国民政府
法律社会史范式下的中国法律文明书写——读张仁善教授《中国法律文明》
2020年
2019年8月,由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等机构评选的"新中国70年百种译介图书推荐目录",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中国法律文明》(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一书入选;2018年《中国法律文明》被列入"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学术丛书项目"(英文);2019年《中国法律文明》再次被列入"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学术丛书项目"(意大利文)。该书甫一面世,即荣列有关项目,足见其颇高的学术价值及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中国法律文明历史悠久,灿烂辉煌,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占有一席之地。
李相森
关键词:国家社科基金图书推荐社会影响力中华文明
论民国统一解释法令制度及其历史启示被引量:2
2017年
清末,立法者为避免法律解释混乱,明确规定了统一解释法令权,并将其赋予大理院。民国时期,统一解释法令权先后由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大理院、最高法院、司法院以创制解释例、判例的方式行使。解释例是中国特有的法律解释形式,判例则为统一解释法令的本来形式,二者共同发挥着统一法律解释的功能。民国统一解释法令制度适应了当时法制不完备、基层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历史现实,保障了法律解释的统一,传播了先进的法学理念,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侵犯立法权、代替基层法院审案以及解释例、判例繁多芜杂、翻检不便等弊病。在统一解释法令权的配置、解释例及判例的功能定位、法律解释制度发展方向等问题上,民国统一解释法令制度及其实践为当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李相森
关键词:大理院司法院法律解释判例
论民国政府审计的财政司法监督性质被引量:1
2018年
民国时期,政府审计机关对财政的监督被定性为与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并列的司法监督。审计机关并非纯粹的司法机关,但其审计活动具有适法性、裁决性、追责性等与司法相似的性质。为保证财政司法监督职能的实现,设置审计独立、审计合议制度、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特殊保障等与司法制度相类似的制度措施。但民国政府审计并非采用司法审计模式,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有异,并无司法职权。中国当前审计体制改革应借鉴民国司法型独立审计制度的优长之处。
李相森
关键词:政府审计民国审计院
儒家学说与现代民主关系探析
2015年
当代新儒家对儒学能否发展出现代民主问题持肯定态度,但事实上儒学并没有导引出现代民主。传统社会并没有提供民主生发所需要的阶级对立、个人个性自觉等条件,而传统的儒学理论体系也阻碍了这些条件的形成。从理论上讲,儒学具备可为现代民主所利用的资源,通过对儒学理论的更新和转化完全可以开发出现代民主,现代社会也完全可以从儒家学说那里吸收建设民主社会所需要的养料。这是传统儒学的新生,也是现代民主的幸事。
李相森
关键词:传统儒学当代新儒家现代民主
论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审合一体制及其启示被引量:1
2018年
国民政府时期确立了监审合一体制,审计部被置于监察院之下,审计权是监察权的重要部分。监审合一体制确立的理论依据是孙中山监察审计理论以及当时学者对审计的财政监督定性和功能定位。同时,国民政府的"五院"政治体制及当时财政困难的社会现实也要求监察与审计的合一。监审合一体制使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能够便利地相互配合,有利于保证审计独立,增强审计权威,提高监察效率及效果。我国监察审计体制的构建和完善应突出审计的财政监察功能,并考虑将审计权纳入监察权范畴,加强监察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内部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察效力,提高审计权威。
李相森
关键词:监察审计
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多维审视——基于诉讼结构的分析
2016年
在诉讼结构理论的视角下重新解读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从比较法的视野上看,尽管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中有着各自不同的称谓,且在内涵与外延上存在着细微的差别,但是由于它们反映的都是对抗制这一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因而在各国民事诉讼原则体系中的地位几乎都是首要的且不可动摇的。
邬小丽李相森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结构
传统司法裁判中的女性因素考量——以清代司法判牍档案为中心被引量:3
2014年
清代司法判牍档案中,女性的性别身份、社会角色是司法裁判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珍视名节操守的未婚女、守节孀居之寡妇、年迈笃疾的母亲等女性形象得到了司法裁判者的关注,并影响了司法裁判结局,而嚣悍之妇的撒泼逞刁无一例外遭到司法裁判者的严厉打压。传统司法裁判对涉讼女性身份、角色的考量,其本质是男权社会对女性角色的选择性塑造。对女性符合角色期待的行为予以肯定,而对不符合角色期待的行为予以打压,以塑造服从男性统治的合格女性。
李相森
关键词:传统司法清代角色期待
中国古代女性犯奸去衣受杖考论
2022年
以往学界认为明清律法所规定的女性犯奸去衣受杖源自元代。但实际上,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在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之前既已存在。去衣杖罚犯奸女性并非蒙古旧制,而是援用金代法律的结果,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可追溯至金代。金代继承了秦汉至唐宋女性犯奸处以徒刑的主流做法,但在金代徒刑必须附加杖刑,才使得女性犯奸去衣受杖有了产生的可能。同时,历代有关对女性受杖去衣与否问题的关注以及对女性犯奸行为的从重从严处罚,为金代法律规定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准备了条件。在官方话语中,去衣杖罚犯奸女性是因其不知耻,实质上是因女性犯奸突破了男权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性别秩序。区分女性受杖去衣或不去衣在立法技术上是一种进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女性的廉耻和体面。但在明清司法实践中,女性犯奸去衣受杖使女性群体遭遇了种种羞辱和虐待,成为男性对女性的性别欺压。这种惩罚方式的非人道性也使国家刑罚丧失了其应有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李相森
关键词:金代男权耻辱刑
明清社会性别制度对女性诉讼的限制与阻碍被引量:1
2022年
传统中国社会建构了以男权为中心的性别制度。明清时期,男权性别制度发展到顶峰,女性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人身束缚和性别压迫,女性参与诉讼受到重重限制和阻碍。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秩序决定了女性在人格上从属于男性,女性的诉讼权利是有限的、不完整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和空间区隔不鼓励女性走出家之“内”而参与诉讼这种家“外”之事。在“严男女之大防”的性别观念下,女性外出参讼,置身于陌生男性之间,面临着严重的贞节风险。男权社会对女性忠贞、敬顺的角色期待,也不允许女性抛头露面参与诉讼。明清社会性别制度对女性诉讼的限制和阻碍是男权社会压迫女性的一个缩影,强化并固化了女性的弱势地位。
李相森
关键词:明清时期诉讼权利男权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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