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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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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取得时效
  • 1篇权法
  • 1篇物权
  • 1篇物权法

机构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1篇吴军良
  • 1篇张龙

传媒

  • 1篇政法论丛

年份

  • 1篇2004
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
排序方式:
论取得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兼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0~81条
2004年
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立法目的不同 ,各自的时效期间也应有其各自的运行模式。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是对时效期间进行的否定 ,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消灭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是对消灭时效期间进行的否定 ,即消灭时效期间赖以进行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时 ,即阻止时效期间的进行。当有客观情况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时 ,消灭时效中止 ;当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表征或不必行使权利的情况 (义务人承认 )时 ,消灭时效中断 ,以变相延长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同样 ,对取得时效而言 ,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是在时效期间赖以进行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时 ,阻止取得时效的进行。即当占有人丧失合格的占有体素和心素时 ,时效期间中止或中断 ,以变相推迟占有人取得权利的时间。由于消灭时效期间和取得时效期间赖以开始进行的前提条件不同 ,因此 ,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应当有各自不同的中止和中断事由。可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将消灭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事由完全套用于取得时效 ,本文对此给予了简单的评述。
张龙吴军良
关键词:取得时效物权法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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