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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斌

作品数:50 被引量:1,734H指数:20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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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经济管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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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2010
  • 1篇2006
  • 5篇2005
  • 1篇2002
5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单字字体和字库软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引量:14
2011年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独创性标准背后存在着自身的法律逻辑和公共政策。计算机字体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从单字字形、字库字形整体和字库程序三个层次进行讨论。个性化的单字字形可能具有独创性;在单字字形不具备独创性的情况下,字库字形整体不可能具有独创性;字库程序通常具有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之外,字形作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一替代性选择。该替代方案能够有效消除著作权法的过度保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运用得当,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提供的制度工具已经能够有效应对字库作品的挑战,避免字库侵权诉讼泛滥成社会负担。
崔国斌
关键词:字体独创性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vs.网络自由:新一轮国际立法争议解读被引量:1
2012年
互联网假冒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世界各国都在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各种各样的努力,法律当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方式,近期国际上关注度最高的《反假冒贸易协议》就有专章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假冒和盗版问题。
崔国斌
关键词:网络自由知识产权假冒问题贸易协议盗版问题
“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分析被引量:13
2005年
以“计算机+程序”的形式出现的发明的可专利性,是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在分析“新颖点规则”、“结构变化论”等理论的缺陷之后,认为专利客体审查应该接受“整体论”的指导。“计算机+程序”作为一个整体,应该被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机器”,自然可以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崔国斌
关键词:计算机程序可专利性
姓名商品化权的侵权认定思路被引量:20
2021年
利用自然人姓名推销商品或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的重要实践,而姓名商品化权是规范此类商业推销行为的制度工具。在《民法典》仅仅对这一权利作出原则规定的背景下,明确姓名商品化权的侵权认定思路成了当务之急。在网络时代,商业推销模式飞速发展,知名度不应成为普通自然人享有姓名商品化权的障碍。法院在认定侵权时,应仅仅要求实质数量的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姓名与自然人身份之间的身份联系,而不应要求二者之间存在唯一或绝大多数公众能够识别的对应关系。使用姓名的行为具有商业推销目的之后,无需达到误导公众认为自然人支持该商品的程度,否则会不合理地增加制度操作成本。在适用表达自由抗辩时,法院应该综合考虑推销目的之显著程度、使用行为的言论价值、替代表达的可能性以及产权机制运作的可能性。沿着上述分析框架,法院在认定姓名商品化权侵权时,将具有更清晰的思路。
崔国斌
关键词:姓名权商品化权侵权认定
商标许可终止后的商誉分配被引量:21
2012年
商标许可终止后的商誉分配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重要问题。被许可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获得显著性之后,如果消费者认为该包装、装潢与被许可商标标示相同来源,则该商誉应属于商标许可人而不是被许可人。商标许可终止后,被许可人负有不得继续利用许可人商誉的附随义务,因此被许可人不得宣传其新商标和旧的被许可商标之间的替代关系,以实现商誉的转移。商标法要求被许可人履行这一附随义务,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的表达自由。
崔国斌
中国专利共有制度述评(上)被引量:19
2010年
对中国专利共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进行梳理,从技术共有的立法缺陷、共有专利申请的提出、共有专利权的权益处分、共有专利的实施与许可以及相关的行政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揭示出中国现阶段专利权共有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崔国斌
关键词:专利权
标准对话标准必要专利的发展路径与主要问题
2025年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是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纳入专利的产物,是技术、法律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复杂命题,蕴含着多元属性,贯穿于法律定性、利益格局与全球治理等多重维度。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始于2007年,虽发展历程尚短,但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汲取国际经验并持续探索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挑战。随着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发展成为全球共识,标准必要专利已成为国际技术博弈的战略高地。它不仅决定着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技术话语权,更关乎国家产业安全的战略主动权。
李斌(整理)郭凤莲(整理)郭凯(整理)于欣丽崔国斌毕春丽丁文严赵文慧代晓慧
关键词:全球治理SEP法律定性
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司法案例评述
2025年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上已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案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开发者和用户贡献的定性、独创性举证义务的分配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并初步达成一些共识。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一般并未预见人工智能系统输出的具体内容,也无须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获得激励,因此,开发者通常不被视为生成物的作者。用户能否对生成物主张著作权,需结合个案事实具体分析。多数法院掌握的独创性标准较为宽松,在用户选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并进行多轮线性修改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承认用户的独创性贡献。存在争议时,法院往往要求用户承担独创性的说明和举证义务,避免保护由人工智能输出但非用户贡献的内容。
崔国斌
关键词:独创性举证义务著作权
网络反爬虫措施的法律定性被引量:15
2023年
网络平台面向公众提供数据服务时,常常综合采用各种反爬虫措施,限制用户使用爬虫工具批量下载平台数据,以维持自身对平台数据的有效控制。用户使用爬虫工具获取原本可以人工访问的平台数据,可以扩大数据收集的规模,并节省成本。在平台与用户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不应无条件地保护平台采取的技术措施,相反,应维持技术措施的有效性门槛,避免过度增加社会成本。反爬虫措施本身是否直接受法律保护(禁止规避),与平台是否对底层数据享有法定权益以及使用数据的行为是否侵害该权益,并无直接关系。平台限制爬虫的“机器人协议”并非有效的技术措施,并不直接受到法律保护。平台识别和封禁网络爬虫的技术措施,也可以通过变换IP地址、注册更多账户、模仿人工验证等方式被合理规避,这有助于维护用户在公共领域的行动自由。不过,用户在获取平台数据时,不得通过盗取访问密码与加密算法等不正当方式破坏平台的“接触控制”类技术措施。平台用户协议中限制用户使用爬虫工具的约定,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认该约定有效时,配套的安全阀机制是,非营利目的的科学研究目的使用和单一来源数据的反垄断规制。
崔国斌
关键词:网络爬虫合同效力
视听作品画面与内容的二分思路被引量:39
2020年
在现行著作权法下,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否或如何覆盖非连续画面内容,并不十分清楚。实务中,如何看待视听作品所含内容对视听作品独创性和权利归属的影响,也一直存在争议。决策者应当接受画面与内容二分思路指引,消除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则的模糊性。在二分思路下,视听作品独创性体现在画面制作的三个环节,即过程事件的可视化、连续画面的拍摄和后期制作环节。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限于连续画面本身。非画面内容应按照传统作品类型分别予以保护。内容贡献者如果没有参与上述任一画面制作环节,则没有对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做出贡献,也不影响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二分思路可以很好地解释复杂的网络游戏画面著作权争议,展现了宽广的应用前景。
崔国斌
关键词:视听作品独创性版权归属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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