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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山河

作品数:4 被引量:20H指数:2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刑法
  • 1篇刑法修正
  • 1篇刑法修正案
  • 1篇修正案
  • 1篇上市公司
  • 1篇市场经济
  • 1篇市场经济秩序
  • 1篇死刑
  • 1篇投资者
  • 1篇资产
  • 1篇罪行
  • 1篇联合国反腐败...
  • 1篇经济秩序
  • 1篇巨额财产
  • 1篇巨额财产来源...
  • 1篇巨额财产来源...
  • 1篇来源不明罪
  • 1篇公约
  • 1篇公职
  • 1篇公职人员

机构

  • 3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北京师范大学

作者

  • 3篇李山河
  • 1篇卢建平

传媒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人民司法
  • 1篇中国检察官

年份

  • 1篇2007
  • 2篇2006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中国废除死刑的路径选择被引量:14
2006年
废止死刑通常有四条路径:宪法路径、立法路径、司法路径与联合路径。诸条路径各有优劣短长,立足联合路径,汲取其他路径之长,可以设计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种综合路径,即:立法上削减与废止和司法上限制与搁置互相配合,司法上限制和搁置先行,立法上逐步削减与废止跟进,最终在立法上和司法中完全废除死刑。综合路径可以分四步走。综合路径的畅通还需有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政治家、立法者、法官、民众和学者等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卢建平李山河
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资产非法增加罪被引量:1
2007年
联合国反寓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0条规定:“在不违背本国宪法和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资产非法增加,即公职人员的资产显著增加,而本人无法以其台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释的行为。”该条向各缔约围提出了将资产非法增加予以犯罪化的要求:资产非法增加犯罪行为与我固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近似。《公约》已于2005年12月24日对我团产生效力。深入解读《公约》中的资产非法增加罪,对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对于国内法与《公约》的协调接轨,对于《公约》在我国的最终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李山河谭绍木
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约》犯罪行为公职人员
论操纵上市公司罪被引量:5
2006年
李山河
关键词:上市公司刑法修正案市场经济秩序公众投资者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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