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东辉
- 作品数:34 被引量:183H指数:9
- 供职机构: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文化科学更多>>
- 私法理论研究中的“制度生态思维”——评《从私法范畴到政策维度》
- 2020年
- 物权变动制度作为产权交易的“总控性”制度设计,对于产权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其既抽象又宽泛,涉及到物权债权关系、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交付方式、物权行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特殊物权变动等一系列重大理论的认识以及物权法的整体结构。上述“辐射广域性”和“体系复杂性”导致既有的研究往往仅窥于一面而难顾整体,故在当代物权法理论研究中,针对具体问题的研究偏多,而整体性和系统性研究偏少。烟台大学刘经靖教授所著、由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并入选“光明社科文库”的专著《从私法范畴到政策维度——当代物权变动制度的哲学反思》作为物权变动制度研究领域的一部力作,从“系统论”和“制度生态论”的角度对物权变动制度进行了哲学层面的反思,在多个角度的研究具有较高的原创性,对于丰富和完善当代物权变动理论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 于东辉
- 关键词: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权处分生态思维
- 论公司治理问题的表现形式被引量:5
- 2006年
-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直接影响下,公司治理开始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并进而形成了公司治理改革的全球化浪潮。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基础软件,良好的公司治理特征是国际优秀企业所具有的共性。本文归纳了现代公司治理问题的六种表现形式,希望籍此为打造遏制治理问题的有效治理机制提供相应的理论前提。
- 于东辉于东智
- 关键词:公司治理股东债权人
- 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被引量:1
- 2006年
- 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法理上的分析,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中国公司存在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等弊端,提出了完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法律措施。
- 于东辉
-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产权三权分立
- 试论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被引量:5
- 2003年
- 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适应诉讼观的变化和诉讼日趋复杂化的需要。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能的规制 ,并发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由程序法的形式严格性决定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的补充性。
- 于东辉
-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 转型经济中的公司治理与公司法的重构被引量:1
- 2001年
- 公司治理和公司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公司决策制定的规则和保护决策制定机 制的有效运转 ,以最大化公司价值和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特定的历史、文化、市场和法律条件决定了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 ,简单地将一种公司治理模式移植到任何其他地方都将是不明智的。转型经济国家公司法的构建需要在保护投资者与经理人员为公司价值最大化和社会福利工作时进行职业判断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 于东辉于东智
- 关键词:转型经济公司治理模式公司价值最大化公司法法律条件社会福利工作
- 夫妻财产制研究被引量:11
- 2003年
- 本文考察了关于夫妻财产制较发达国家的立法例和我国 2 0 0 1年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进而分析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立法缺陷 ,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 于东辉
-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 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思考被引量:18
- 2003年
- 本文考察了我国 2 0 0 1年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进而分析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立法缺陷 ,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 于东辉
-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法律思考
- 《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研究被引量:1
- 2018年
- 界定了家庭暴力的含义,对公安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撤销监护制度、临时家庭庇护救助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了学理解读,提出了应将性暴力和经济暴力纳入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主体适用范围应包括前配偶、将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改为公诉犯罪、非家庭成员的儿童看护人和照料人对儿童实施的虐待行为按照虐待罪处理、将虐待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5年的建议。
- 于东辉
- 关键词:家庭暴力
- 对表见代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 2001年
- 通过对表见代理概念的分析以及对各国表见代理立法体例的查阅 ,进而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形式和对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作了深入的探讨 ,从而为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 于东辉
-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立法体例法律后果代理形式
- 无效婚姻制度探析被引量:14
- 2007年
-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本文对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1、建立结婚登记公示制度;2、应缩小自始无效婚的范围,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3、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仅限于人民法院;4、自始无效婚有溯及力,可撤销婚无溯及力;5、当事人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6、增设无效婚姻的侵权制度。
- 于东辉
-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