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QZD062)
- 作品数:34 被引量:191H指数:9
- 相关作者:江国华叶正国周海源包美霞高冠宇更多>>
- 相关机构: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海关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司法理性的职业性与社会性——以裁判效果为视角被引量:9
- 2015年
-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 江国华周海源
- 关键词:司法理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 司法行为模式论——以行为理论为视角被引量:3
- 2012年
- 行为模式的差异性决定行为据以发生的权力在属性上的差别,而行为模式的差异性则往往由行为对象所决定。正是司法行为对象的差异性决定了司法行为体系中存在着目的行为、戏剧行为、规范调节行为以及交往行为等不同模式及其相互之间的差异性,而这种行为模式的差异性又决定了作为司法权构成要件的司法解释权、司法审判权、司法监督权与司法调解权等四项子权力在行为模式上的差异性。
- 周叶中
- 关键词:司法解释司法审判司法监督司法调解
- 《司法基本法》与中国司法改革被引量:6
- 2014年
- 自1982年以来,以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制定为标志,我国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三次改革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也存在改革的"依据不足"的困境,改革的推进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为此,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应当以选择"法律"而非"制度"为突破口,从法律规范的层面推进司法改革,统合现有的司法法资源,制定统一的《司法基本法》;在此基础上,以统一的《司法基本法》为依据,推动司法改革的整体深化。制定后的统一《司法基本法》,在内容上以宪法为依据,将宪法中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的基本规则予以具体化,在位阶上属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地位,因而能够全面回应司法改革对法治资源的需求,确保司法改革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行进。
- 江国华周海源
- 关键词:司法改革基本法律司法规律
- 刑事司法关系规范的宪法重释被引量:2
- 2014年
- 刑事司法关系是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关系,是我国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应回归宪法文本对其进行重构。但《宪法》第135条只是刑事司法关系的规范性陈述,并不是刑事司法关系规范。刑事司法关系规范可以分为主体规范、条件规范和目的规范,具有融贯性、开放性和包容性等特征。刑事司法关系规范的确定应将《宪法》第135条置于宪法文本的发展脉络,对其在整体宪法规范秩序之中所处的体系地位和所发挥的功能以及所处的社会语境进行全面分析,并与其他具体法律规定的关系进行融贯性解释。随着宪法的修改和社会的发展,刑事司法关系的规范内涵也有所改变,逐渐趋向法治框架下的审判中心、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这应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所遵循。
- 叶正国
- 关于运用宪政思维提升司法能力的思考被引量:3
- 2012年
- 运用宪政思维来推进司法能力建设将成为提升我国司法能力的关键。其中,前提是让宪政观导向司法主体的核心价值理念建设,关键是运用宪政思维强化司法队伍建设,核心是运用宪政思维推进司法机关的机制改革,重点是运用宪政思维提升司法机关对宪政秩序的维护能力。
- 蔡武进
- 关键词:宪政思维司法能力司法主体司法机关
- 迈向规则主义的司法——中国司法改革回顾与展望被引量:3
- 2015年
- 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前两次改革以实现司法职业化为目标,后一次改革则倡导司法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形塑。从三次司法改革的历程看,我国的司法改革徘徊在司法职业化与能动司法之间,遭遇理论和实证的双重困境。司法改革需要跳出司法职业化和能动司法的老路,以规则遵循为切入点,走向规则主义的司法。规则主义司法的走向,是统一职业化司法与能动司法之价值追求、确保依法治国目标的落实、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选择。规则主义司法要求司法权行使范围受法律的严格规制,司法权行使过程依规则而推进,司法的社会效果寓于法律效果之中。
- 周海源
- 关键词:司法改革规则主义司法职业化能动司法
- 宪法文本中检察院双重定位的规范分析
- 2014年
- "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宪法概念,内涵的界定应符合宪法文本的内在规范逻辑。以宪法文本中对"机关"的规范分析为出发点,通过融贯性解释,得出"检察机关"是从事检察业务和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只是作为检察院区别于其他国家组织的一种区别技术或符号代码,而"法律监督机关"则是对检察院组织性质的宪法定位。
- 叶正国
-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
- 论行政判决的反射效力及其强度——以合法性否定判决为侧重被引量:6
- 2013年
- 行政判决的反射效力是一种客观的超越既判力范围的影响力,它内在地包括反射性确定力、反射性拘束力和构成要件效力等。就其法理而言,行政判决在本质上即司法之于行政的合法性判断,其反射效力即源自于这种"合法性判断"本身。在其现实意义上,正是其反射效力而非既判力,延展了行政判决作用的广度和深度,提升了司法审查之于法治国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文明进程之价值。挖掘并正视这种价值,或对近期《行政诉讼法》修改有所裨益。
- 江国华张倩
- 关键词:既判力
- 论我国地方各级法院的宪法定位——以82宪法第123条为基点的分析被引量:3
- 2013年
- 我国现行宪法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归属规定得比较模糊,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地方各级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进行设置,并规定法院人员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并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也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加之地方各级法院的财政、人事等归属于地方,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地方各级法院被视为地方的法院。本文基于宪法123条,通过对宪法文本相关条款的整体解释,以及法院在宪政秩序中作为纠纷的裁判者、法制统一的调适者和人权保障者的学理分析和在当代中国司法功能的变迁、法院体制的滞后、法官理性的受制等现状的分析,得出地方法院应是中央的法院之结论。
- 叶正国
- 关键词:司法功能
- 转型中国的司法价值观被引量:15
- 2014年
- 对应于两次历史性社会转型以及第二次转型的三个发展阶段,当代中国的司法价值观发生了四次历史性变迁,即从为阶级斗争冲锋陷阵的政治司法价值观转变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经济司法价值观,而后再演变为为社会稳定排忧解难的社会司法价值观,并走向为法治文明注译导航的衡平司法价值观。鉴于前三种司法价值观本质上都是法律工具主义的产物,是人治的变种,故有必要对其做历史性反思。唯此,型塑以"公正、廉洁、为民"为基本内核的多元衡平司法价值观方为可能。
- 江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