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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FX1106)

作品数:4 被引量:55H指数:3
相关作者:王吉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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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判决
  • 3篇外国判决
  • 1篇逾越
  • 1篇域外
  • 1篇域外效力
  • 1篇正当
  • 1篇判决承认
  • 1篇判决承认与执...
  • 1篇主权
  • 1篇主权原则
  • 1篇效力
  • 1篇协议管辖
  • 1篇利益衡量方法
  • 1篇互惠原则
  • 1篇既判力
  • 1篇公约
  • 1篇公约草案
  • 1篇管辖
  • 1篇管辖制度
  • 1篇海牙公约

机构

  • 4篇江西财经大学

作者

  • 4篇王吉文

传媒

  • 1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法学家
  • 1篇武大国际法评...
  • 1篇安徽大学法律...

年份

  • 1篇2012
  • 3篇2011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论我国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以利益衡量方法为工具被引量:43
2012年
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适用互惠原则是国际上的一个惯例,以利用该原则内在的对等报复和激励支持两大功能来鼓励外国对内国判决的效力予以认可。不过,由于各国在互惠原则的适用上先验性地预设了国家利益的首要地位,并忽视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私人利益本质,从而使得法院缺失了利益的有效衡量,进而使互惠原则演变成单一的报复主义工具,最终使其成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障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利益衡量方法应是互惠原则回归正确道路的有效途径。我国在互惠原则的适用上不尽如人意,对互惠原则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改进应当以利益衡量方法为基本根据,从而使其成为促进外国承认与执行我国判决的有利工具。
王吉文
关键词:互惠原则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多边公约合作模式
2011年
在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长期以来各国坚持严格的司法主权原则,因而一国法院判决在其他国家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判决为一国司法权之实施。而主权之行使,除有条约规定外仅限于本国境内,故判决当无域外效力,不能强求他国承认有既判力。"因而,一国法院判决如果需要发生真正的效力,起到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际效果,则需要请求其他国家法院进行承认与执行。尽管从理论分析上可得出良好且让人满意的结果,国际社会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能够加强国际合作,从而获得一个对于当事人以及各国都有积极意义、至少是次优的良性结果。但是,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并非如此,甚至是正好相反。
王吉文
关键词:主权原则既判力海牙公约域外效力公约草案
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限制条件的正当性探讨被引量:8
2011年
我国法律在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上规定了严格的书面形式、实际联系原则、专属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等方面的限制条件。从意思自治原则和协议管辖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司法主权的保护层面看,上述限制条件的正当性有所差别。其中,书面形式与级别管辖限制条件并不具有合理性;而实际联系原则与专属管辖限制条件则因涉及我国当事人和司法主权的保护问题,还应继续坚持。对于我国立法尚付阙如的弱者保护原则限制条件,为了实体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立法应考虑予以明确规定。
王吉文
关键词:协议管辖
判决终局性: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一道难以逾越的坎被引量:5
2011年
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先决条件,判决终局性在国际社会的确定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事实上,由于终局性与终审的关系问题、以及终局性的法律适用问题缺乏现实合理的确定标准,已经使得判决终局性问题成为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国际社会对判决终局性的协调的晚近发展表明,虽然该问题已经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但判决终局性问题仍远未获得有效解决。
王吉文
关键词:判决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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