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07JDB012)
- 作品数:13 被引量:179H指数:8
- 相关作者:刘保玉张晓茹郭栋王国征王明华更多>>
- 相关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价值取向——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8条被引量:20
- 2009年
- 针对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都采取相关措施和方法,以减轻甚至免除患者对医方存在过错以及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侵权实行双重证明责任倒置,在学界和社会公众中掀起了赞成和反对两种针锋相对观点的交锋,而200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8条基本上废除了对医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立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存在着正义与自由的冲突、正义与效益的冲突。正义价值优先,应由医方承担自己不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 王国征
- 关键词:医疗侵权
-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问题再思考被引量:8
- 2009年
-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而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均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原本义务和后发义务。违反原本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后发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经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后方可谓之责任;违反原本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之后才可谓之"责任人"。因此,民事责任应界定为:民事主体确定地违反民事义务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得被强制承担的法律后果。
- 刘保玉周彬彬
- 关键词:强制性
- 论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2、13条及相关条文被引量:7
- 2009年
- 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围绕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而展开的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论。无意思联络数人在各行为人行为原因力可分的情况下,由其各自承担按份责任;在各自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虽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两种连带责任却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共同侵权行为应该坚持传统的主观说。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政策考量;无意思联络数人在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乃基于法律技术考察。
- 丁海俊吴克孟
- 关键词: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
- 再论诉讼担当——以担当人和被担当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关系为视角被引量:23
- 2012年
- 对诉讼担当概念的理解不一致造成了我国学者对诉讼担当范围和类型的分歧。对诉讼担当的学理分类分歧主要存在于任意诉讼担当之中,因而建议采"与实体权一起进行诉讼追行委托的诉讼担当"与"仅仅就诉讼追行进行委托的诉讼担当"的分类,以达到诉讼担当内涵与外延的一致。从法定担当和任意担当的角度探索诉讼担当的具体形态,分析诉讼担当人与被担当人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关系,只要符合诉讼担当的概念、制度的设置目的并具有诉讼担当的功能都应当属于诉讼担当。
- 张晓茹
- 关键词:诉讼担当
- 监护人责任若干争议问题探讨被引量:34
- 2012年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设有责任减轻事由;该条第2款不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仅关涉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与其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该条的两款规定,形成了"外部、内部关系区分"的体系构造。在关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致害人的监护人之间及其监护人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形成的责任形态难以统一规定,应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并结合侵权类型具体认定。由于我国立法上未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故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其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而非被监护人;在监护人责任纠纷诉讼中,应单列监护人为被告。
- 刘保玉
-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构造诉讼主体
-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官释明问题探讨被引量:1
- 2010年
-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诉讼过程中法官得否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的问题持否定态度。各国立法的规定以及学界的讨论也大体遵循此种思路.该问题涉及到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文章通过诉讼时效及其抗辩权、释明权和诉讼模式的分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具体标准,并对我国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构建提出几点思考。
- 郭栋
- 关键词:诉讼时效释明权抗辨权诉讼模式
- 论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制——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被引量:37
- 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中,对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有诸多规则值得肯定。但其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所创设的"交付的效力优于登记"的规则,与《物权法》的规定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旨趣有所背离;其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所采用的"付款在先规则"和"合同成立在先规则",则随意地破除了普通债权之间的平等性,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且无法在债法制度中一以贯之,不足为取;而拟定中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在房屋多重转让中的权利保护顺位问题上,却仍拟沿袭"合同成立在先规则"。对此,应予检讨并加以修正,学界也应大胆探索更合理、妥适的处理方案。
- 刘保玉
- 关键词:一物数卖
-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官释明问题探讨被引量:1
- 2010年
-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诉讼过程中法官得否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的问题持否定态度。各国立法的规定以及学界的讨论也大体遵循此种思路。该问题涉及到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文章通过诉讼时效及其抗辩权、释明权和诉讼模式的分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具体标准,并对我国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构建提出几点思考。
- 郭栋
- 关键词:诉讼时效释明权抗辩权诉讼模式
-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性质及其与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探讨被引量:3
- 2014年
- 物权确认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而是规定在《物权法》上的程序性的权利,具有区别于物权请求权的独特属性。由此就决定,物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确认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有明显的区别,不能相互替代,由此彰显了物权确认请求权的独特地位与作用。
- 孙瑞玺
- 关键词:诉讼时效执行异议之诉
- 论《物权法》第28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被引量:19
- 2012年
- 我国《物权法》第28条因"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是司法裁判权、仲裁裁决权、强制执行权行使的结果,属于因公权力的行使发生的物权变动,故物权变动是否因公权力的行使而发生是确定该条款中"法律文书"涵义和类型的基础。由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各自功能所决定,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性法律文书,不包括确认性和给付性法律文书。形成性法律文书主要是指形成判决,即因形成诉权的行使作出的判决,而确认单纯形成权行使效力的判决不是形成判决。强制执行程序中拍卖成交确认裁定和强制抵债裁定也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不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的范畴,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 王明华
- 关键词:法律文书物权变动《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