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BFX073)
- 作品数:15 被引量:59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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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证研究——以S省3个基层司法机关为样本
- 2014年
-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进行了广泛探索,形成了"制度化创新模式"、"快速审查起诉模式"、"刑事和解模式"、"三联两定一卡通模式"、"不捕直诉模式"、"联动协议模式"等一系列经验做法。实证研究发现,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多、占全部刑事案件比重大,但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少、增长幅度小,占全部轻微刑事案件的比例低;而且,各地运用该机制所办理的案件罪名相对集中,方式比较单一,适用人群相对固定,在侦、捕、诉、审等环节还存在着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必须加以解决。为此,本文在立法、机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较为可行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有所裨益。
- 王海
-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实证研究
- 论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模式的构建
- 2013年
-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特殊程序一章中,首次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运行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上获得了确认。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权运行的重要载体。基于对该阶段检察机关作用的实践考察,刑事和解实践模式可分为检察机关参与模式和主导模式。通过对这两种实践模式的理论分析,指出未来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应当以能动监督模式作为发展方向。
- 陈在上张永进
-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模式研究
- 2013年
-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这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支撑。基于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作用,可将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分为检察机关参与模式和主导模式。从这两种模式的理论分析以及我国检察机关的定位审视,未来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应当以能动监督模式作为发展方向,从而实现检察权在刑事和解程序中的科学回归。
- 陈在上张永进
-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 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刑事处罚令程序——以简易程序实现方式的多元化为视角被引量:2
- 2012年
- 刑事处罚令程序是由法官通过书面审以签发刑事处罚令的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对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也是简易程序实现方式多元化最为有益的方式之一。我国客观真实主义的传统、书面审经验的丰富、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辩护制度的完善均为刑事处罚令程序的构建提供了较为成熟实践经验与制度环境。我国刑事处罚令程序具体构建的思路是:案件范围限定为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为益;启动权应该交给检察机关,法院具有决定权,被告人具有程序否决权;具体审判组织是基层法官独立审判,辅助以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或书记员代为负责前期的审查;在程序救济上,保障当事人的知悉、辩护权和否决权,尤其是对被告人判处人身自由刑的时候,更应当及时有效地保障其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 陈在上
-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
- 规则与实效: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初步检视被引量:25
- 2015年
-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改革是当下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相比于现行简易程序,正在试行的速裁程序具有适用条件更严、审理程序更简、强调审前程序的配合和衔接、更加重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等特点。其发展趋势应当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现行简易程序的第三类审判程序。目前速裁程序的运行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存在适用率较低、适用的案件范围有限、程序缺乏实质性的简化、法律援助质量低下等问题,接下来的改革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实施细节、增设书面审理方式和完善配套措施解决上述问题,进而规范和完善速裁程序。
- 潘金贵李冉毅
- 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被引量:3
- 2009年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源于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在空间上,一事不再理原则只禁止在一个国家内对"同一犯罪"进行双重处罚;在客体上,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要件同一说"来解释"同一犯罪"。但是,如果有新的证据或先前的程序中存在根本缺陷,可能影响案件结果,则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为了使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符合《公约》第14条第7款的规定,我们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改革:设立数罪并罚原则的例外情形和改革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 张吉喜
-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效力范围
- 论宽严相济视野下羁押审查措施的比例原则适用
- 2014年
- 被称为"帝王条款"的比例原则旨在限制公权对私权的肆意行使,包括适当性、必要性与相称性三项子原则,其分别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以及"宽严有别、宽严适时"相契合。我国刑事未决羁押制度存在性质错位化、范围模糊化、措施常态化、期限长期化、羁押场所非中立化以及权利救济虚置化等违背比例原则的问题。新刑诉法第93条增设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之理性实施,须在遵循比例原则下,从转变诉讼理念、细化立法内容、健全配套制度以及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等诸多方面做出努力。
- 陈在上
- 关键词:比例原则未决羁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轻微刑事案件侦、捕、诉联动机制构建被引量:8
- 2014年
-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既有诉讼职能的一致性,也有职业思维与能力上的差异性。侦查权应然层面属于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而具体实施侦查权的主体则应当多元化。在现有刑事诉讼体制不做大的修改之前提下,侦检关系的务实抉择是构建切实可行的侦、捕、诉联动机制,以使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既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又不偏离公正的轨道。
- 陈在上
-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
- 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刑事处罚令程序——以简易程序实现方式的多元化为视角
- 2012年
- 刑事处罚令程序由法官通过书面审以签发刑事处罚令的方式在短期内结案,对提高轻微刑事案件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也是简易程序实现方式多元化最为有益的探讨之一。我国客观真实主义的传统、书面审经验的丰富、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辩护制度的完善均为刑事处罚令程序的构建提供了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与制度环境。我国刑事处罚令程序具体构建的思路是:案件范围限定为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为益;启动权应该交给检察机关,法院具有决定权,被告人具有程序否决权;具体审判组织是基层法官独立审判,辅助以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或书记员代为负责前期的审查;在程序救济上,保障当事人的知晓权和处分权,尤其是对被告人判处人身自由刑的时候,更应当及时有效地保障其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 陈在上
-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
- 刑事协商中的三组关系与三项原则——以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为视角
- 2014年
- 构建刑事协商性制度既符合传统实用主义刑事司法实践,也与现代人权保障之刑事诉讼理念相契合。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视角下的刑事协商制度,需处理好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国家专门机关与加害人之间以及国家专门机关与被害人之间"三组关系",并依次贯彻尊重合意、遵守法律以及遵守合理性"三项原则"。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把道德理性融入刑事司法,在刑罚个别化的维度上展开相对自由的法律适用与裁量,从而避免刑事法律适用的机械化带来的弊端。
- 陈在上
-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