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科联研究课题(2011N028)
- 作品数:4 被引量:11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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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宋代州府司法的理性悖论——以录事参军为例
- 以州府录事参军的职能定位及其司法实践为着眼点,宋代州府的司法审判,在诸曹官之间及其与幕职官和州府长贰之间均存在一定的职能分工,使其司法体制表现出鲜明的形式理性特色;但就司法过程而言,由于缺乏专门化法律教育,并受到儒家大德...
- 汪庆红
- 文献传递
- 宋代录事参军司法职能初探
- 2014年
- 录事参军是宋代州府司法官员之一。已有研究对录事参军的司法职能问题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认识,亟待矫正。基于史料考证角度,可以认为,录事参军最初所审理案件即为刑事而非民事案件;其审理案件的类型极为有限,在司法事务方面仅居替补地位;其参与司法的方式主要包括推鞫和检法,而不及于州府司法的全过程。以录事参军的司法职能为视角,可以看出宋代司法在职权分配与运行过程上所表现出的前代后世所无的先进性。
- 汪庆红
- 传统中国调解制度正当性探讨——由法社会学角度切入
- 2014年
- 传统中国调解制度于当事人及官府而言存在经济性,节约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与人际成本,该制度亦与传统政府规模相适应,并满足古代官员"无讼"的价值追求。同时,传统调解制度因其调解手段的商谈性、调解依据的社会性,较之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呈现出其特有的有效性。这种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与有效性,作为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使调解制度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对纠纷解决模式的理性选择。传统中国调解制度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的调解适用范围以及兼顾调解依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制度优势,通过借鉴这些优势再结合当代中国现实能够完善当代调解制度。
- 张婷婷
- 关键词:调解制度诉讼司法制度法社会学
- 唐宋录事参军法定职能演变探究被引量:8
- 2012年
- 由唐入宋,作为州府主要官员的录事参军,在职能定位上发生重要转变。盛唐时期,录事参军主要以监督为职。安史之乱后,录事参军逐渐获得了参与政务的职权。北宋时期,录事参军的政务官尤其是司法官身份不断强化,而传统的监督官身份在淡化;到南宋时期,录事参军终于演变成以断狱为职的专职司法官。从社会治理的层面分析,唐宋之间录事参军职能转变可谓这一时期地方治理模式转变的法律表现。
- 汪庆红
- 关键词:法定职能
- 宋代法制历史地位的再认识——对20世纪以来宋代法制史研究成果的检视与分析被引量:3
- 2012年
- 20世纪以来,国内法史学界对宋代法制历史地位的认识呈现出不断重视的发展趋势。这一认识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社会史研究方法的采纳。但研究者对此尚缺乏充分的自觉,以至于未能从宏观和整体的层面认识宋代法制的独特性及其历史地位。从研究策略言,法社会史研究方法的首要之处在于用法律调整取代传统的法律制度,作为法制史研究的着眼点。由此,宋代法制所发生的变化在于法律调整重心从国家向社会的扩展。这不仅是宋代法制的独特之处,更是其后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基本趋势。
- 汪庆红
- 关键词:宋代法制法制史研究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