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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D9STD82002)

作品数:3 被引量:10H指数:2
相关作者:吴庆荣李文更多>>
相关机构:苏州市职业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文化科学

主题

  • 2篇校车
  • 1篇义务
  • 1篇义务教育
  • 1篇义务教育法
  • 1篇政府
  • 1篇社会
  • 1篇事故责任者
  • 1篇私塾
  • 1篇校车安全
  • 1篇教育
  • 1篇教育法

机构

  • 3篇苏州市职业大...

作者

  • 3篇吴庆荣
  • 1篇李文

传媒

  • 2篇教学与管理(...
  • 1篇河北学刊

年份

  • 1篇2013
  • 2篇2012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不足与完善被引量:6
2012年
近年来,重大校车事故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和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社会各界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要制定校车安全制度,加强校车监管责任,明确分工”、“校车要做特权车”、“校车的座椅标准要细化”、“政府要加大投入配备校车,坚决打击‘黑校车”’、“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惩”,等等。以上无疑不失为治疗校车事故的良方。然而,校车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教育、学校、交通、公安、财政以及质检等多个部门,
吴庆荣
关键词:校车事故责任者政府社会
校车安全及立法刍议被引量:1
2012年
近年来,令人痛心疾首的重大校车事故屡屡发生,据《中国经济周刊》2011年11月29日不完全统计,2010年9月到2011年11月,全国各地发生校车事故23起,死亡人数达到61人,平均每月有5名儿童惨死在上下学的路上。痛定思痛,人们不禁要问:我国的校车安全制度在哪里?怎样才能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吴庆荣
关键词:校车
私塾:义务教育法律下的一种教育补充形式被引量:3
2013年
私塾应当是义务教育的一种补充教育形式,它与义务教育法的目的并不冲突;义务教育是受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未成年者其父母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教育选择权。中国义务教育法应当为私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吴庆荣李文
关键词:私塾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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