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9YJC820054)
- 作品数:6 被引量:72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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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对立及解释被引量:7
- 2011年
- 同一制与区别制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两种基本制度选项。从历史基础和继承法律关系性质出发进行考察,同一制较之区别制具有理论优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富有特色地划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前者采用区别制,后者采用同一制。但区别制与同一制简明的立法结构的表象背后,各自隐藏着一系列难以具体规范的复杂问题。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未来制定司法解释,还是法官在个案中适用涉外继承冲突规则,都应遵循的基本思路是:区别制的制度运行有时需要同一制的思维方式作为补充,同一制的制度运行需要格外注意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积极作用。
- 宋晓
- 关键词:涉外继承
-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被引量:26
- 2012年
-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动产物权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这在比较法上是十分超前的立法,引发了学界热议。19世纪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战胜了住所地法规则,成为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但对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而言,物之所在地法规则过分强调了物权的独立性,忽略了物权与作为其基础关系的债权的有机联系。物权虽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对世权,但如果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只是停留在交易双方之间,而不涉及第三人,则双方之间的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应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同法律割裂同一交易中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当物权争议涉及第三人时,则应恢复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即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客观上仍不能允许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动产交易中,当事人若无相反意思表示,可推定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即为物权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应受限制性解释,物权冲突法的意思自治作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有益补充,不应取代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基础地位,不应对抗第三人。
- 宋晓
-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物之所在地法
- 法院选择协议的性质之辩与制度展开被引量:27
- 2011年
- 法院选择协议兼具合同因素和程序因素,在性质上是合同性质还是程序性质,是自由属性主导还是强制属性主导,不同的法律定性决定了不同的制度展开。目前的发展趋势是,限制合意自由的程序性质论渐受冷落,弘扬合意自由的合同性质论则渐受肯定。我国法律规定的"实际联系"要求,对于保护私人利益的立法目的难以成立,同时在专属管辖的领域之外,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是无必要的。法院选择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融入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之中,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促进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发展,各国法律应像支持仲裁协议那样支持法院选择协议。
- 焦燕
- 关键词:法律适用
-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争点问题探析被引量:2
- 2011年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总体上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的诸多争点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规定和澄清,原有司法解释也仍然是我们分析争点问题的起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的争点问题集中在意思自治、特征履行方法、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以及合同准据法的支配范围等问题上。原有的成功规则应该保留,对于未及规定或规定有缺陷之处,未来司法解释应予完善。
- 焦燕
- 关键词:意思自治合同准据法
- 程序法视野中冲突规则的适用模式被引量:9
- 2010年
- 程序法视角和程序法原理对于分析冲突规则依职权适用抑或任意性适用的问题虽必不可少,但程序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均不能成为冲突规则任意性适用的基础。在法官依职权适用冲突规则的制度下,必须强化法官对冲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释明义务,以防发生突袭裁判,并由当事人证明外国法。只有依职权适用而非任意性适用冲突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依据国际私法体系所享有的法律适用的权利。
- 宋晓
- 关键词:程序法
- 涉外债权转让法律适用的法解释路径被引量:3
- 2011年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涉外债权转让法律适用这一重要问题。涉外债权转让法律适用,面临三种路径选择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自治的法律、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或适用转让人的住所地法。意思自治虽能促进债权转让的商业效率,但不符合确立物权秩序的需要。适用转让人的住所地法过于机械和片面。相对来说,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最能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能满足确立物权秩序的需要。涉外债权转让应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我国新立法虽无此规定,但法解释的道路是畅通的。
- 宋晓
- 关键词:法律适用